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選舉無效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774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選舉無效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6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5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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