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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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M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MOUMA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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