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