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戊○○、丙○○○、丁○○、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