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92號原告 邱梁寶來
陳永德 王寶玲 廖炳焜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告 陳林來春
陳又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綺霞 被告 葉海梨
邱崑山 張基明 張基慶 張基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修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一(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