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1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寧東
楊境峰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徐寧東、楊境峰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徐寧東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被告楊境峰係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境峰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對徐寧東之告訴、告訴人 林素真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對徐寧東之告訴、告訴人徐寧東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對楊境峰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3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附件:107年度調偵字第22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