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心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心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郭心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另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一審科刑之協商判決如係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所稱不得上訴之情形,由於法條規定:「不得上訴」,判決即告確定,並無上訴期間之問題,縱有人提起上訴,其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者,其上訴並不合法,且不合法之上訴,亦不足以阻斷原判決之確定,是以第一審科刑之協商判決,於判決生效即宣示判決時確定(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375號刑事判決、97年度臺非字第48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3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法務部96年11月9日法檢字第0960804029號函釋見解均同此見解)。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係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7編之1之協商程序,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協商程序判決1份在卷可稽。上開判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依同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規定,應不得上訴,揆諸前揭說明,上開第一審協商判決應於10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時即告確定。聲請書附表編號8載稱該罪之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為101年1月4日,係有誤會,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附表:受刑人郭心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7日採尿前回溯│100年4月7日採尿前回溯│100年5月15日│││96小時內之某時│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68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68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33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951號│100年度訴字第1951號│100年度訴字第22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27日│100年9月27日│100年10月2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951號│100年度訴字第1951號│100年度訴字第22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17日│100年10月17日│100年10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835號(│100年度執字第12835號(│101年度執字第173號(編│││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刑2年10月)│刑2年10月)│2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6日│100年7月19日│100年8月31日或100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0│100年度毒偵字第3088、│100年度毒偵字第3088、│││號│3134號│313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150號│100年度訴字第3119號│100年度訴字第31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2月19日│100年12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150號│100年度訴字第3119號│100年度訴字第31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19日│101年1月9日│101年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29號│101年度執字第1242號(│101年度執字第1242號(││││編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期││││刑1年10月)│徒刑1年10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6日│100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5491、19│100年度毒偵字第2606號││││46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70號│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70號│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16日│100年12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151號│101年度執字第18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