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195號聲請人 王怡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哲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
二、提出相對人蔡哲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