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陳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癸風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338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應有部分各8分之3,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並請檢附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單或課稅現值證明(請向稅捐機關申請)等,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