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189號聲請人 楊秉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品誼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5紙。
二、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為105年1月2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