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甲○○(CHIM.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