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21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甲○○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又聲請人聲請狀文書有列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謄本,然卷內並未發現上開證物,請聲請人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