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9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全案未經兩造上訴而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依上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267元。又本院於99年8月26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7,267元(計算式:10,900×2/3=7,267),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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