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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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8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