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振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振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德成 即中蘭鷹架租賃行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12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