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5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5492號聲請人 謝岳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正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載附表欄發票日期與本票原本106年4月17日記載不一,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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