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35號原告 林嘉誼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季蓁曹瑋仁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所列被告江季蓁、曹瑋仁之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並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上所列被告江季蓁、曹瑋仁,未據載明其等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以確認其等身分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且此為原告起訴應行之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江季蓁、曹瑋仁之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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