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23號聲請人 趙安安 代理人 王雅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崇憲 人力仲 │臺灣中小│106年3月20日│12,835元│AD0000000│││介有限公司│企業銀行││││││ 吳憲清 │忠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