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900號債權人家寶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蕎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榮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年利率百分之6之依據(依民法規定,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㈡確認債務人為「鄭榮良」或「汎德企業社」?若為後者,
應提出組織型態之證明(獨資或合夥);若為前者,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0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0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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