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彭武昌 訴訟代理人 戴俊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嘉群建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栗│100年9月14日│100,000元│RY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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