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陳(禾困)朝兼送達代收人 陳素真 原告與被告 陳其邁 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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