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59號原告 陳福來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 律師被告 陳吉成
賴素絹 陳霈儒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
二、被告3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吉成、賴素絹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陳福來雖另主張被告陳霈儒與被告陳吉成、賴素絹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然揆諸首揭規定,仍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