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天佑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7至11宣告刑欄內有期徒刑部分,均補充有期徒刑單位為「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裁定附表一編號7至11宣告刑欄內有期徒刑部分,漏未記載「月」,顯係誤寫誤繕,惟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原裁定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參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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