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84號聲請人 歐君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歐乙徽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歐乙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巷○○號)於民國109年11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歐乙徽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弟歐乙徽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釣魚時落海失蹤,經搜救三日後仍無所獲,自此失去聯絡,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前經本院准以109年度亡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歐乙徽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失蹤人歐乙徽自102年11月15日落海失蹤後,經搜救三日後仍無所獲,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
110年1月19日裁定准予對歐乙徽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本院109年度亡字第84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具狀陳報在卷。而聲請人係失蹤人之胞兄,為利害關係人,依首揭規定,失蹤人歐乙徽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歐乙徽自102年11月15日失蹤,計至109年11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