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 薛佩珊 被告 金定 原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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