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廷標洪白雲靳蓉 、李克竣、 陳昭如馬繼良 及各被告之配偶和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請求係召開都市計畫會,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又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居)所或營業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每位被告之住(居)所或營業所,如有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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