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吳趙隆信 被告 黃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712,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