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請求係召開都市計畫會,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又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全部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全部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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