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務人久泰五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周敬堯 人債務人 劉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伍佰玖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五三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五三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