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正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叁仟捌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正穆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26日止累計47,146元正未給付,其中45,296元為本金;1,05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正穆於民國106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31,015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26日止累計350,787元正未給付,其中343,012元為本金;6,98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正穆於民國107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26日止累計338,650元正未給付,其中336,927元為本金;1,7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正穆於民國106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26日止累計317,260元正未給付,其中310,366元為本金;6,114元為利息;7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正穆│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45,296││月27日起││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正穆│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06%│││343,01││月27日起││計算之利息│││2元│││││├──┼───┼─────┼──────┼──────┼───────┤│003│新臺幣│黃正穆│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87%│││336,92││月27日起││計算之利息│││7元│││││├──┼───┼─────┼──────┼──────┼───────┤│004│新臺幣│黃正穆│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06%│││310,36││月27日起││計算之利息│││6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