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 盤立雲 被告 莊美惠
一、原告與被告莊美惠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兩造買賣契約書影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份,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