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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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67號聲請人 張玉 相對人 黃俊隆 關係人 黃思維
黃宛茹 黃凱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張玉」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游小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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