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交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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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交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4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家庭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
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業與死者家屬達成民事和解,
獲致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及為緩刑之宣告,以期向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276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