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虎小字第3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其中玖萬捌仟
玖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
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