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31號
原   告 台灣寶赫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屏
被   告  賴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在
本院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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