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曾安成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45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1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零伍元,及其自民國88年
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89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條款、放款
帳務明細查詢表、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