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簡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羅簡字第221號
原   告  呂興國
       呂豐德
       黃慧蘭
       呂根成
       呂吉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
被   告  余玉雪黃萬得 之.
       黃俊祥 即黃萬得之.
       黃淑宜 即黃萬得之.
       黃乾坤 即黃萬得之.
       黃玉環 即黃萬得之.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余玉雪、黃俊祥、黃淑宜、黃乾坤、黃玉環為被告黃萬
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萬得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即民國99年11月16日死亡,
依法其訴訟程序應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茲查明余玉雪、黃俊祥、黃淑宜、黃乾坤、黃玉環乃為其全
體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佐,是本件應余玉雪、黃俊祥
、黃淑宜、黃乾坤、黃玉環為被告黃萬得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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