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4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紹徵
被 告 陽光活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