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26號聲請人 賴婉玉 相對人 張柏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十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32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001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02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03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04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05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06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07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08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09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10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11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12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13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14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15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16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17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18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19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20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21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22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23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24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025110年3月8日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10年12月16日TH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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