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原告 何欣芸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源振 、 徐英美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分割遺產部分,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9,164【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3=10,929,16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184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何源振給付195,000元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10,284元(計算式:108,184元+2,100元=110,28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71,608元,尚須補繳38,6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林詩雅附表:
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參考依據價值(新臺幣)1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及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106.56㎡1/1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30,698,224元2合作金庫-綜存00000000000001,009元3聯邦銀行-活儲00000000000028,739元4元大銀行-活儲0000000000000033,437元5板橋民族郵局-活儲0000000000000763,732元6永豐銀行-活儲0000000000000038,636元7板信商銀-活儲00000000000000168,379元8土地銀行-綜存00000000000074,484元9板橋農會-活儲0000000000000046,690元10國泰世華銀行-活儲00000000000011,465元11國泰世華銀行-活儲000000000000100元12土地銀行-定存000000000000649,900元13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14股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12,496元14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80股10,062元1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64股139,580元16台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26股13,392元17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126股97,167元18華隆股票2,488股0元總價32,787,4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