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輝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淨重貳點壹參公克)、壹包(量微無法秤重,包裝重零點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本院核閱卷證,認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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