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43號聲請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僑品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品國際公司)向聲請人所欠貨款之清償,擔保範圍包括第三人僑品國際公司現在(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應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二)第三人僑品國際公司於民國94年4月27日與聲請人簽訂資產暨營業讓與契約書,讓與價格為固定資產及遞延資產11,000,000元及所有存貨8,000,000元,該契約書第3條就付款方式約定,第三人僑品國際公司應以現金支付及發行新股供聲請人認抵方式合併給付上開讓與價格,其中現金價款占百分之40計7,950,000元,新股認抵部分則占百分之60即12,000,000元,並應為聲請人覓得第三人願負上開新股買回責任,與聲請人簽立股份買回協議書,僑品國際公司且應與該第三人之股份買回責任負連帶責任。另第三人甲○○於94年4月27日與聲請人簽訂協議書,其第2條約定第三人甲○○承諾自聲請人依上開讓與契約書取得新股起算滿2年後,聲請人於2個月前通知後,得請求第三人甲○○按原契約買賣價格加計年息百分之2,買回新股之全部或一部,協議書第4條則約定第三人甲○○應提供價值充足擔保品,並辦妥擔保物權之設定予聲請人。嗣第三人丙○○與僑品國際公司先後於94年8月15日、96年4月3日簽立具結書,僑品國際公司同意第三人丙○○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段宏昌街136巷8號、10號建物及土地持分設定抵押權與聲請人,以供擔保第三人僑品國際公司之債務。
(三)聲請人於96年4、5月間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第三人甲○○及僑品國際公司以原買賣價格12,000,000元加計年息百分之2買回新股,惟第三人甲○○及僑品國際公司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第三人丙○○已於96年5月1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存證信函影本2件及郵件收件回執影本4件、資產暨營業讓與契約、協議書影本各1件、具結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943│建│1142.00│10000分之295│└──┴───┴────┴────┴──┴─┴────┴──────┘┌───────────────────────────────┐│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3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二││││││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位││├──┼─┼──────┼────┼────┼─┼─┼─┼───┤│001│15│台南市東區崇│台南市東│12層樓房│25│25│平│40分之│││11│學路81號地下│區竹篙厝│鋼筋混凝│0.│0.│方│1│││4│二層│段1943地│土造│35│35│公││││││號││││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511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2│└───────────────────────────────┘┌───────────────────────────────┐│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3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二││││││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位││├──┼─┼──────┼────┼────┼─┼─┼─┼───┤│002│15│台南市東區崇│台南市東│12層樓房│10│10│平│18分之│││13│學路81號地下│區竹篙厝│鋼筋混凝│9.│9.│方│1│││7│二層之1│段1943地│土造│98│98│公││││││號││││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511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3│└───────────────────────────────┘┌──────────────────────────────────────┐│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3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3│15│台南市東區崇│台南市東│12層樓房│23│23│平│鋼筋│16│平│全部│││12│學路81號六樓│區竹篙厝│鋼筋混凝│2.│2.│方│混凝│.6│方││││1││段1943地│土造│42│42│公│土造│6│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511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