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施用一│有期徒│98年10月20│本院99年度│99年3月││99年3月││一│級毒品│刑1年│日│審訴字第37│1日│均同左│1日││││2月││號││││├─┼───┼───┼─────┼─────┼────┼─────┼────┤││施用二│有期徒│98年10月20│本院99年度│99年3月││99年3月││二│級毒品│刑1年│日│審訴字第37│1日│均同左│1日││││││號││││├─┼───┼───┼─────┼─────┼────┼─────┼────┤││施用二│有期徒│98年11月11│本院99年度│99年3月││99年3月││三│級毒品│刑1年│日│審訴字第37│1日│均同左│1日││││││號││││├─┼───┼───┼─────┼─────┼────┼─────┼────┤││施用二│有期徒│98年12月8│本院99年度│99年3月││99年3月││四│級毒品│刑1年│日│審易字第75│31日│均同左│31日││││││號││││├─┼───┼───┼─────┼─────┼────┼─────┼────┤││非法持│有期徒│89年某日至│本院99年度│99年6月││99年9月││五│有刀械│刑6月│99年2月6│竹簡字第63│23日│均同左│3日│││││日│號││││└─┴───┴───┴─────┴─────┴────┴─────┴────┘註:編號一至三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