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昆均被告賴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65號、108年度執字第7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昆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昆均因被告賴哲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
保證金後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見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65號卷145頁)。嗣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8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
㈡嗣被告於上開案件確定後,聲請人依被告合法傳喚未遵期到
案接受執行,另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後,亦未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聲請人復函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22日 新北檢兆壬
108執助4223字第1080112071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件影本附卷為憑。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依法將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伶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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