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告 楊月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真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被告就座落臺中市○○區○○段○○○○號(門牌號碼:臺中市○○路○段○○○巷○○弄○○號)建物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受利益計算。惟原告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上開建物之建物謄本以供核算。經本院前函請原告補正,原告仍未為之,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上開建物之建物謄本,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則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具狀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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