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67號
108年度聲字第668號108年度聲字第669號108年度聲字第670號108年度聲字第671號108年度聲字第672號108年度聲字第673號108年度聲字第674號108年度聲字第675號108年度聲字第676號108年度聲字第677號108年度聲字第678號108年度聲字第679號108年度聲字第680號108年度聲字第681號108年度聲字第682號108年度聲字第683號108年度聲字第684號108年度聲字第685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108年聲字第667至685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每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總計應繳裁判費19,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薛嘉珩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