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宏樑(原名鄭永承)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宏樑(原名鄭永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宏樑(原名鄭永承)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8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高文崇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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