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柏志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高文崇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