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75號上訴人即被告吉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及乙○○因98年度訴字第2775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鐘麗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