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為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係最後判決之事實審法院,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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